在此,我们首先对"
小产权房"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它实际上是我们俗称的一类房子,主要特点在于它们通常坐落在农村
集体土地之上,并使用
土地使用权进行销售。
具体来说,小产权房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
第一类是由村民自发筹措资金进行兴建的村民自住用房;
第二类则是由村委和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并共同拥有所有权的统建房,村民不仅是设计师,也同时扮演着企业股东的角色;
而第三种,便是开发商投资,村集体提供土地资源进行共同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的转让并不像
商品房那样自由。
要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转让,必须触及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必须事先获得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批准以及当地乡级政府的核准;
其次,转让人和
受让人都必须是本村的村民;
接着,受让人应当没有现有的宅基地,并且具备合适的宅基地申请资格;
最后,
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单独转移,必须与相应的住宅一起转让。
除此之外,转让人的户籍应当已经从本村迁移出去或者属于“
一户多宅或多房”的情况。
如果只存在单一住宅,那么就必须明确表达放弃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意愿,同时还得具备已经受到了房产保护的相关
证据,比如与其他
近亲家庭成员共居的事实证明。
而在购买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上,我们需要根据以下规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在本集体组织内成员间相互买卖小产权房的协议以及把房屋出售给户口不在本乡镇之内的购买者,只要获得了有关组织和对应单位的批准认可,均被视为是有效合同。
反之,如果是本集体组织中的成员试图出售给外乡镇的人口小产权房,或是本集体组织与非本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易行为,再或者是在实施小产权房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的,都将被归入到
无效合同的范畴之中。
《关于坚决遏制
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第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 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拆除一批,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