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
保险合同须遵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我们需要坚守“合法性”这条红线。
(1)主体合法性要求合同双方需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及
民事行为能力;
其主观思想表达必须准确无误;
对于合同标的,各自需具备相应的所有权。
(2)合同客体之合法性在于其必须符合法律所允许的范畴。
(3)合同内容需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各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合规且合法的。
(4)合同形式亦需合法,即必须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形式要求。
例如,若某些法律明文规定合同需采取
书面形式,则必须如此。
其次,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
鉴于保险行业存在诸多不可预知的保险风险以及赔付风险,因此要求我们所有人都应坚持诚信为本,信守承诺,真诚对待他人,公正行事,严禁
欺诈行为,
严格执行自身义务。
第三,我们需要弘扬公平互利原则,倡导保险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公平正义与其兼顾各方利益的理念。
在法律地位上,各保险
合同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他们都拥有着各自独特的利益诉求,在保险合同制作过程中,应公正合理地确立各方权益与义务,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第四,我们主张的是
协商一致原则,希望保险合同的订立能通过协商手段实现,让各方都能充分表达己见,同时充分尊重他方利益,各参与者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应有各方共同决议,保险
合同关系应建立在各方参与者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之上。
最后,我们强调的是自愿订立原则,即认为保险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由各
当事人自主拟定。
换句话说,应由各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参与保险关系。
没有权力能强制任何人为他人缔结保险合同。
此外,我们还需要坚守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原则,依照此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肩负起社会责任,禁止作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若保险合同涉及到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