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广泛意义上
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别,其特指一种并未设定具体终止期限的劳动协议。
根据客观事实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当用人单位具备必要条件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做出决定(例如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权选择与劳动者签署此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反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达成共识,也可以按照规定流程达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符合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表示愿意或同意就续订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进行磋商,在他们没有明确表达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际,则必须与他们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在劳动者尚未达到法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之前,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或者双方书面协商的结果,劳动合同双方都应该坚决履行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直至劳动者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合法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无法履行其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或者劳动者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后;
或者正常自然死亡;
或者被合法宣告失踪;
或者进入法定
退休状态为止;
或者在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主体身份因为
清算、破产等法定原因而取消且没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人的状况下才能予以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