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残疾人朋友们,您们当然享有
离婚的权利。
婚姻自由乃包括缔结良缘、解除婚姻之自由权益。
若是您身患肢体或心理上的残疾,但仍具有自我掌控与辨识行动能力的话,您便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
协商离婚或向法院申请
诉讼手段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然而,对于那些无法自控的心理病患者,则需通过法庭诉讼来完成
离婚手续。
此外,您还需要在正式
立案前,先行变更
监护人。
1.协商离婚:
若您与配偶在关于离婚、
孩子抚养权、财富分配等问题上都达成了共识,那么您只需亲自带上
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书与
离婚协议书,前往对方长期居留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离婚登记即可。
2.
诉讼离婚:
若您与配偶未能在上述事项中达成一致,您想要离婚,您则可选择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若被告的主要居住地与其
户籍地并不相符,那么应由其主要居住地的法院负责受理此案。
只要法院把裁定夫妻关系破裂,就会正式宣判
双方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