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补偿费用的具体事宜上,我们会遵循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是土地补偿款、依法律规定所须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以及集体所在地区的青苗补偿与附着物补偿,这些款项将由被征收土地的相关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接着,对于青苗补偿与附着物补偿,这些补偿款自然的将归属于青苗及附着物的产权人所有;
最后,关于安置补助金的去向与用途,会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对待:
如果该部分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那么相应款项便会支付给这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它来进行妥善管理和合理运用;
若是由其他单位进行了安置,那么这部分的资金也会直接支付给安置单位;
倘若无需统一安置,则款项将会发放至每位被安置人员手中或是得到他们的许可之后,用于为被安置人员购买保险等事项。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