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阁下所持有的证明材料能充分证实在签订合同之时并未商议过相应条款,同时对于后续补充的部分观点存在异议,那么这便很遗憾地将这份合同定义为效力待定的合意书,可向运营方提出撤销请求。
然而,假设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就已共同协商出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对随后新增的部分表示接受,那么这份合同便具有了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指出,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执行者有权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从而对此进行撤销。
当某方施加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性民事法律行为时,受到诱骗的那一方有权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帮助,撤销此项行为。
当第三方向另一方主动实施欺诈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图的前提下从事相关活动时,如果另一方对此欺诈行为知情或者应该知晓,则受到欺诈的一方便有权利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此项行为。
当一方利用对方身处困境,缺乏判断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初期显得极其不公平时,受害方可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帮助,撤销此项行为。
以下几种情况视为撤销权的自然丧失:
1.当事人从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以内,因重大误解产生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未使用过撤销权;
2.当事人受到胁迫,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达出不再行使撤销权的态度,或者通过行为表现出决定放弃撤销权的情况。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曾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