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
法规制度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展开合法合理的垂钓运动,然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及其相关的资源,我国法律也明文禁止了部分的非法捕捞行为。
对于垂钓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所在区域河流岸线的具体特性,而进一步划定垂钓的适宜区域以及禁止垂钓的地带,同时设置垂钓范围示意图标、禁钓标示牌和垂钓安全提示木牌等基础设施,并
委派专人负责上述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以
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运作与清晰显示。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不经授权就擅自移动、毁坏上述设施。
作为垂钓爱好者,我们理应主动遵守相关规定,只在划定的垂钓区域内进行娱乐活动,并请自觉爱护
公共财物,避免对河岸的植被、绿化地带以及公共设施造成损毁;
另一方面要积极响应环保号召,不能随意向水域和河岸丢弃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在离开垂钓场所时,务必清理干净所遗留的废弃物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使用诸如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极强的方式进行捕捞,或者无视禁渔区以及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捕捞,甚至以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手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是渔获物中的幼鱼数量超出规定比例者,均会面临渔获物及
违法收益被收缴的
处罚,甚至面临更加严厉的
法律制裁。
此外,如果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间内销售未经合法途径获取的渔获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机构将会及时介入并展开调查处置。
对于那些非法制造并出售禁用渔具的商家,除了依法收缴它们的工具外,还要处以一
定金额以内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