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司
监事所拥有的诸多职权包括:(1)监控并查核公司财务状况;(2)对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团队成员在任职期间的具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控,若发现其存在任何违反政策法律、
公司章程乃至
股东大会决议的不良行径,有权向董事会或上级领导提出撤职的合理建议以维持公司的规范化运营秩序;(3)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行为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应坚决向他们提出改进意见;(4)在董事会不能履行其法定的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职责的情况下,有权主动倡议并组织召开临时候议;(5)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共谋发展大计;(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提
起诉讼;(7)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必要职责。《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