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驾驶员倘若未能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那么其所驾车型是会面临被暂时扣留的可能的。
此外,当驾驶员选择驾车上路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中的一种,我们也是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车辆扣留措施的。
具体包括:
1.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具有伪造、变造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嫌疑的;
3.并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出承载量的;
5.机动车涉嫌为
盗窃抢劫的;
6.机动车存在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如果发生了道路
交通事故,为采集
证据而需要的话,我们就有权力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了。
请特别留意关于交通事故中扣车问题的几点:
1.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如向法院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可以由法院把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此时如车主能提供担保,那车辆也是可以被允许开走的,这样能避免产生过多的营运损失;
2.当前的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随意扣车的权利。
他们只有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等取证环节才能对车辆实施暂扣措施,而且不能仅仅因为驾驶人员可能逃跑等理由就强行扣留机动车的;
3.由于收集证据的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并且要给予书面形式的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在此期间我们会妥善保管所扣留的车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止对事故车辆所搭载的货物进行扣留。
在核实了货物的重量、体积以及损失情况之后,会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如果无法及时通知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对此不愿自行处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即可;
5.我们明确禁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来停放所扣留的事故车辆;
6.在扣留车辆期间所引发的费用必须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然而,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方前来领取车辆时,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将自行承担;
7.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扣车期限,我们会出具书面函件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若得不到妥善解决,我们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递交书面投诉,或者进行行政
诉讼。
如在此过程中所扣留的车辆遭受损害,我们将负责要求
国家赔偿;
8.对于驾驶员逃逸后留下的无人认领的车辆,或者通知当事人三十天后仍未领取的车辆,经过公告三个月仍未有人声明的,我们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所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理;
9.对于无牌照、已达到报废标准或未能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类型的车辆,我们将会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
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