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契约,是指在
合同订立后,由于行为主体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使得合同的法律效力处于不明确状态,有待于合同权益及责任的承担者进行确认。
一旦获得确认,该合同自动转变为有效的;
若未得到确认,则被视为
无效合同。
衡量效力待定合同的标准如下: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签订的合同;
第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缔结的合同;
第三,无
代理权的人代表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这三大类合同主要源于相关当事人缺乏签约能力、悬殊的能力范围或无权处分物的权限。
假如赋予有关利益人认可权,那么他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判断,决定认可并使合同具有效力,或是拒绝从而宣告合同失效,这样做往往都是有利于维护利益人的权益,并且有助于推动交易活动的发展。
正因为如此,这些类型的合同被定性为效力待定合同,对各相关方的意志和利益都能体现出来。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除非与他们年龄相适应的些琐碎生活领域内的合同之外,对于其它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缔结。
通常情况下,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签订的非生活琐碎事物的合同,必须事先经其法定代理人批准或许可,或者在事后确认后方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