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机构未能按时发放员工薪资时,雇员有权选择向雇主提出
离职申请,并且有权请求雇主立即结算其应得薪酬及相关经济
补助金。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雇主在以下情况下,雇员可以中止与雇主签订的
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无法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提供相应的
劳动保护或工作环境;
其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
再者,未依法履行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等义务;
另外,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存在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对雇员造成损失的现象;
另外,若因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代表的特定原因引发劳动合同失效;
最后,是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雇员可自发中止
劳动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