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在受到
工伤事故评定为
十级伤残等级后选择离职这一行为,其并不影响
工伤赔偿标准的评定与执行。
关于赔偿额度方面的参考数据如下所示:
医疗费用数据依据为医疗机构开出的正规发票;
停工留薪期间按照原有
工资福利水平支付相应款项,此处所谓“原
工资”指代上一年度内受伤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在住院治疗期间,相关人员需要负担护理及伙食补助费用,但需满足住院事实且需参考当地政策标准统一执行。
此外,每个受伤员工均将获得的补偿金额包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数额相当于七个月的本人工资额度。
而在离职之际,受损员工将会有资格获得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于众。
值得注意的是,如经核实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了
社会保险,那么凡是属于法定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支付;
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
护理费,以及那些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均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伤保险的购买,那么所有应付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