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贵司不幸面临破产时,对于尊敬的员工们的
赔偿问题,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精确核算每位员工的实时工作天数与月度薪资水平;
尔后,对于资历丰富的员工而言,他们只要满足在我司工作满一整年,便能享有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权利;
假如他们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那么我们会统一按照一年的计工作年限作为参考计算;
而对于那些在我司担任职务不满六个月的员工,我们也将按他们在我司的工作期限,为其提供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整个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
财产分配优先级,我们将在优先偿还所有必要的破产费用、共益
债务之后,依照以下先后秩序进行:
首先,是破产
责任人应支付的员工薪水、
医疗费、
伤残补贴费等,还包括应纳入员工个人
养老金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法令或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须向
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款项。
其次,是破产人所
拖欠缴纳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欠税。
最后是一般的
破产债权。
若由于
破产财产不够用,无法满足同一序列各项要求,我们将会按照相应的比例对这些请求进行分配。
同时,我们保留本公司
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