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行为通常包括四个主要
类别:
1、以资产进行偿债,也就是由
债务人向
债权人转让其自身拥有的资产,以用于
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中,常用于偿债的资产种类繁多,如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或
债务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例如
专利权、
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等。
其中,采用现金偿债的常见形式为以略高于其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债务,但是当用相等数量的现金偿还现有债务时,我们便无法称这一过程为债务重组;
2、债务转化为股本,也就是说由债务人将原本应支付的债务转化为股本,而债权人则相应地将原本的债权转化为
股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债务人依照转换协议,直接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本,那么这并不属于常规意义上的债务重组范畴,而应该视为正常的债务资本运作;
3、更改其他债务条款。
大致来说,这类形式的债务重组包括减低债务本金、下调债务利率,甚至取消应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操作手段;
4、当然,以上三类方式并非互相绝缘,整合运用上述多种方式也是可能出现的选项。
至于哪些情形不应被归为债务重组之列呢?首先便是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事先约定转为股权的情况,因为这种变更未对原有约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其次在债务人
破产清算是,我们应遵循
清算会计的规定来处理它;
再次,若债务重组发生于债务人的重组阶段(也即是
权利和义务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之时),或者是通过借入新颖债务取代陈旧已偿清的债务(即“借新贷款偿还旧债务”的情况),那么皆无需纳入债务重组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