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双方未能履行
结婚登记程序,而男方随后提出
退婚,女方应否返还订婚礼金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其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具体的金额需求则需考虑到实际情境进行细致的判断与分析。
在此,以下是我们对相关情况作出的详细解析:
在阐述“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彩礼、订婚礼金的返还问题时,有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假如在这样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尚未经历过传统意义上的婚姻生活,也未与对方共
同居住,若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要求得到的认可程度无疑是很高的。
2.然而,倘若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登记
结婚手续,却已经结伴生活许久且共同育有子女,仅仅依据未能完成正式登记结婚这一情况,便想当然地要求女方完全归还所有彩礼,那么对于女生来说,这显然并不公正合理。
针对此种情况,需要我们从中寻找多种变量予以考量,比如双方共度时光的长短,是否生育孩子,财富的使用情况,彩礼的金额以及当地习俗习惯等因素,从而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额度。
换句话说,尽管在支付彩礼之后,男女双方并未办理正式的
婚姻登记手续,但是他们仍有权选择不向女方返还彩礼。
探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曾共同生活”的彩礼、订婚礼金的返还问题时,我们同样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1.在这样的情景之下,男女双方在完成了登记结婚,却未曾真正在一起生活,那么他们确实有权利要求返还彩礼。
2.当然,如果男女双方已经成功注册结婚,并且短暂的共同度过了美好时光,我们则需要考虑到更多的因素,包括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构成,彩礼的金额,当地的习俗习惯,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等,然后再根据这些信息来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
最终,当论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前给予导致给予者生活困难”的彩礼、订婚礼金的返还问题时,我们尚须留意如下关键点:
1.所谓的“生活困难”有客观和主观两种形态,客观困难通常指的是无法凭借个人努力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准;
然而,主观困难则可能源于购入彩礼后生活水平骤降,相较于之前的生活条件存在明显差异。
2.在此条文中出现的“生活困苦”并非指代“相对困苦”,实际上它应该被理解成是由于收取彩礼所引发的“绝对困苦”。
这里的“绝对困苦”必须是真切且引人注目的,也就是因为支付彩礼使得原本的生活因自身无法承受而达到了不可持续的地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