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遗失了
工伤认定书,则可向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机关或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复印一份该文件,同时需加盖上述机构的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按照我国《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完成
工伤认定程序之后,社会保险行政主管机关应对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归档并保存50年。
另外,我司内部制定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第四条明列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承担的各项职责:
首先,需要从医疗卫生领域挑选出一批优秀的专家,从而构成医疗卫生专家库,并且从教育和管理层面上对这些专家进行有效的培训;
其次,对上述专家组成员执行劳动能力鉴定任务;
再次,在综合考虑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得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最后,建立健全的鉴定数据资料库,妥善保管鉴定工作所需的档案资料50年;
以及,切实履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