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在此告知您,
租房合同并非必须手写形式才能具有
法律效力。
事实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判断一份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着眼点并不在于其是否为手写体,而是要看签署这份合同时,
当事人各方是否处于平等、自由协商的基础之上。
详细地解释说明一下关于租房合同的基本要素及其重要性:
首要的是,合同中需清楚载明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
公司注册名称以及他们的永久居住地址;
其次,需明确记录租赁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包括其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及面积、建筑构造和附属设施,如家具、电器等应有尽有;
再次,需详述租金及押金的金额及其付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此外,例如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保功能以及租赁期限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内容;
最后,则需要明确指出房屋维修责任的归属,以及诸如水电煤气费等相关生活费用的承担者。
针对“
租赁协议期间,房东是否有权出售房产”这一问题,我们进行进一步解答:
在房屋租赁期间内,若房东方决定出售房屋并请求租户迁出已不在合约范围内,这种行为应视为
违约行为。
此刻,租户享有向房东方提起
违约诉讼权利,并可主张对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通常是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标准),同时房东方还应给予租户充足时间,以便其完成搬迁工作。
然而,倘若房东方选择出售房产但并未通知租户提前搬离,这种情况并不被视为违约行径,只需在相关合同文件中更改为新的业主姓名即可。
另一方面,当房东方成功售出房屋并成为新业主之后,如若新业主并不认可先前的租赁协议,有权请租户离开,此时,租户同样可以凭借租赁协议继续享有租用该套房屋的权益,使得新业主是否认可租赁协议与否不再成为限制因素。
此外,无论房东方如何转让
房屋所有权,都不应影响到原有的租赁协议,任何人都无权否认或推翻原有租赁关系,且不得强制要求租户退还租赁财产,应尊重“
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