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拆解安置费用的核算标准如下所示:
(被
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其所需支付的房屋拆解安置费用=搬迁
补助金费用+若未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而需额外支付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用+跨越过渡期所需额外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如果相关非住宅房屋由于停止生产经营导致
经济损失,则需要
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费用。
以下将针对各个部分作如下详细解释及注意事项:
1.如果拆迁人已经提供了周转房并且在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住宅房屋正在实际居住使用中,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即“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这项费用将会变为零。
2.当拆迁所涉及的房屋属于住宅
类别的时候,则公式中的第四项,也就是“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这项费用也会变为零。
3.只有在被拆迁人得到相应补偿之后,才表示该房屋已归其本人自住自行处理。
征收土地以及
拆迁房屋时,都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并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拆迁款项应当在征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全部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4.若未收到足额补偿ite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和房屋。
5.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应当由该房屋的完全
产权人享有。
拆迁房产的最终归属问题是由
房产证决定的,而并非仅仅看户口本上的名称,实际上,房产证上的户主并不一定就能完全代表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6.在
房屋征收部门决定开始进行房屋征收工作之前,他们应当首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关系、所在地理位置、主要用途、房屋占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等多个方面进行充分了解与扫查,被征收人对此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7.在结束调查工作以后,调查的结果应当尽快向被征收的每一个人公布,以示公正。
在正常情况下,拆迁安置通常会采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包括明确安置的方式、地点和标准等等,这些内容都会被详细列明在相关的
拆迁协议书之中。
8.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上述安置事宜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向上一级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援助作出裁决。
一旦主管部门对该事件做出正式的裁决,那么这个裁决将会转变为具体的
行政行为,具有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