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阐明
承包者接收农民
集体土地之后,可获取到转包的权益,由此可以合理合法地将
土地经营权益转向至他人,同时,需向发包方提供相关的备案资料与文件。
承包方有权力自由地依法做出自身的决定,选择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它方式来向他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向发包方履行备案手续。
土地经营权的相互流转需坚决地遵守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一)必须在法律、自愿以及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二)同时,在
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保持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变,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可以破坏农业的综合生产力与农业生态环境;
(三)特别强调的是,流转的期限不应该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时期,这是避免产生风险的有效方法;
(四)作为流转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的能力或者资质,确保流转的效益最大化;
(五)最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优先权,
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执行。
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拥有独占、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保障了承包方的基本权利;
2、农民在拥有
经营权的情况下,有权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活动,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
其次,农民还可以采用转包、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灵活实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如果遇到土地被征收时,承包方有权从征收行为中获得相应的补偿款,保障其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4、对于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多种方式承包的荒地等农村土地,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其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
抵押或是以其它适当方式流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