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事拘留在
期限届满且尚未被释放的情况,首要关键在于对公安机构是否行使合法释放权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
值得强调的是,法律并未规定
刑事拘留期限达到三十七天时务必
放人行径。
根据相关法条,刑事拘留实质上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
侦查阶段,当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临时剥夺与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法。
这种刑事拘留举措,其实属于一种暂时性的方法。
在这个
拘留期限内,附随于
诉讼程序的推进,
拘留的安全等级应当适时地进行调整,例如转变为
逮捕、变为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乃至于最终释放
被拘留者。《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