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买受人均有权解约:
(1)当购房涉及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直至无法满足买方对居所的基本需求时,购买方可要求解除
买卖合同。
(2)如遇政府部门
拆迁补偿安置房,并且原先的被
拆迁者发现拆迁人员将同一房屋出售后将房产卖给了其他人,那么被拆迁者则有权正式放弃并解除安置协议。
(3)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售出的
商品房再次出售后,通过贷款方式将该物业
抵押给银行,此时买方有权利解除
购房合同。
(4)如果同一套房子被开发商同时出售给了两位及以上的买方,那么每个购买者都具有单独提出
解除合同的权利。
(5)如果卖方故意隐瞒其销售的房屋正在抵押中,或者出售的是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房子,那么买卖双方在公开公平竞争之后,买方有权了解实情后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6)若购房商品房在使用时,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居住和使用,购买者有权要求进行
合同解除交易。
此外,当购买的户型或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中的面积差距大于或等于3%以上时,若买卖合同对此情况没有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规定,买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7)如果开发商因为自身原因延迟交付房屋超过3个月,而没有经过及时催促和告知的情况下仍无法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买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8)最后,由于卖方未能按期办理
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导致购买者不能正常行使购房权益时,购买者也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