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双方已生育佳儿贵女之际,若有意愿
领养另一个孩子,也是完全合法可行的。
关于养育者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首先,养父母必须是无生育子女或只拥有独生子女;
其次,养父母也需要具有培养、教育及保障被
收养儿童权益的重要职责能力;
再次,养父母还应
保证自身并未患有医学界认定不宜继续孕育子女的相关疾病;
而且,养父母更需确保自己以往的生活经历中并无对被
收养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的
违法行为与
犯罪记录;
最后,养父母在此过程中的年龄须达到了
国家法定成年人的标准,即30岁以上。
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已经拥有儿女的夫妇父母,还是其他有意愿领养新孩子的家庭,在这方面都不会受到法律
法规或者社会道德层面的任何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