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任何设想
离婚之人都必须为其行为付出赔偿之代价。
仅当因某一方存在如下重大过失,从而致使婚姻结束之际,无辜的另一方可在
离婚程序中要求责任方支付离婚损失补偿:
(1)重婚行为;
(2)与他人类似于婚姻生活的关系;
(3)家庭内部存在残忍暴行;
(4)在物质和精神上虐待及随意抛弃家庭成员;
(5)除上述原因外,其他造成严重婚姻损失的过错行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