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
离婚引发的
精神损害赔偿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
首要的是侵权者的主观过失程度,当然,法律可能会对某些特定情形作例外限制;
其次,
侵权行为的实质内容如侵犯行为的方式,实施场所和手段等都将被纳入考量范围;
再次,也需要涵盖侵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后果;
同时还不能忽视的是侵权者从中获取的收益状况;
最后,依法判断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物质能力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除此之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标准也是计算
赔偿金额时必须顾及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