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居住满30年后
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国家仍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众所周知,公房亦称为共有住房,归属国有住宅系列。
它特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注资筹办并投入市场流通的一种住宅类型。
在住宅尚未完全出售前,其拥有的
产权(包括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及收益权在内)皆归国家所有,而公寓式建筑中的居民租赁使用的公房,根据房改政策的分类可分为可售公房及不可售公房两种,这两类均为
使用权性质的住宅。
所谓公有住房与个人所有的私房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购买对象不同,公有住房仅限于团体单位的员工购买;
其次是购屋资格条件各异,公有住房购买必须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规定且经过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审定后才能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
私房(即普通住房)在购屋资格方面较宽松,只要满足基本条件并且支付足额款项即可购买,但购买条件相比之下较为宽泛。
最后,在产权方面两者存在显著不同,公有住房不具备所有权者,其业主仅持有租赁权,故无权利转让该物业,因此公房的出售并非随意,且不得作为
遗产继承,也无法进行
婚前财产公证。
而私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则需要法定两项证明文件——
房产证和土地证的齐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