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就各自
工资收入达成专门协议,明确将其中之一划定为单方个人资产,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便可以遵循该项约定,将
离婚前产生的工资视作该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若并未进行此类规定,依据我国刚刚颁布实施的
民法典相关条款,原则上讲,离婚前任何具备合理原因获得的工资收入都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所谓夫妻共同财产,便是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并视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各项财富结晶。
这些财富可包括物资、货币以及其他形式的抽象财富,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均有权自由支配使用。
当面临需要进行
财产分割时,各国为了实现公平公正分配,会遵循相应的国定标准,采用统一尺度进行量化评价后进行分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夫妻之财产应被纳入
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在这一点上,夫妻均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力。
法律设置
夫妻财产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有效调节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而确保夫妻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利益不受侵害,维持和谐稳定的
家庭关系,同时也能够确保夫妻与外部第三者交易过程中,能够确保交易安全性。
同样,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处置权。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应被理解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这意味着每对夫妇在面对全部共同财产时,都应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权利,并且需承受同等程度的义务责任。
我们绝对不能仅凭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高低作为衡量其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权益比例的唯一衡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