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在婚姻期间出现不忠行为并
提出离婚的
财产分配问题,其主要规定如下:
确实由于妻子的不忠诚行为给婚姻带来了严重后果,这将对财产的分配产生程度上的影响。
在执行
离婚程序之际,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需要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由当地
司法机关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顾及子女利益、尊重女方权益以及保护无辜弱势一方(此处指男性)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倘若确凿证明是因上述妇女的不忠诚行为引发的
离婚事件,那么无过失的一方,即是那位男性在
离婚审理过程中,便有权请求有关部门给予
离婚损害赔偿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