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针对各类附属设施,包括您所熟知的各项家用电器设备,我们建议您在与房东签订合同时,务必要将其完整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以及预期的使用寿命等诸项重要信息明确标注在合约之中,这样,当这些家电以及其他室内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任何不良状况时,您就可以依据之前所签下的合同条款来做出相应的回应。
当然,关于家电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责任问题,也需要在合同中做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尽量避免在出现问题后产生争议。
如果在您和房东共同签署的
租赁合同当中并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的文字规定(这种情况并不罕见),那么通常来说,由于住房内部设施的自然损耗或者合理使用引发的故障与损坏问题,都应该由作为房东的您来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此种损坏是因为您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或者故意行为所致,那么作为租户的您应当自行负担维修费用或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