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工作可细分为实体审查及形式审查两部分。
目前我国对相关事务登记主要侧重于形式审查,然而仅在特定条件下需展开实质审查环节。
首先,主体审查指登记机构应深入考察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同时对交易的真实性与合
法规则进行全面调查研究以供参考。
换言之,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相关信息仍待证实的情况,受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所需资料,必要时亦可直接展开现场勘查工作。
其次,形式审查则主要针对
当事人所
递交材料是否满足登记所需要件标准而展开检查。
具体而言,此项工作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证申请人所提供权属证明以及其他必备材料的真实性;
(二)针对相关登记事宜向申请人进行详细询问;
(三)依法依规、准确无误地记录所有登记事项;
(四)按现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等规定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