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结束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赠与人单方面决定取消该份赠与合同;
其次当主合同已经经历过全面的履行过程,
赠予人所提供的
财产权利也已成功转移至受赠与人手中时;
此外,当受赠与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这份赠与合同的条款的时候;
倘若赠与合同由于各种原因而被定为无效或解除亦将导致此合同的终止;
最后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逐渐下降并对其造成严重影响,从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赠予义务为例如。
依据我国现行的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五十八条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前,赠与人有权直接撤销整个赠与合同。
然而,对于经过了公证确认的赠与合同,或是那些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撤销且具有消除贫困、扶贫救困以及援助残疾人等公益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上述准则并不适用。
同时,也不应遗忘第六百六十六条,如果赠与人的经济情况出现显著的恶化,严重影响到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家庭生活质量的时候,他们不仅可以选择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更有可能因此终止整体的合同执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