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若动产
抵押未经依法登记,则并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在机动车、机器设备等动产范畴内,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作为
抵押权生效的先决条件,但是其法律后果却会因是否进行抵押登记而产生显著差异。
举例而言,假设在未完成动产抵押登记情况下,不知情的第三方通过支付合理价格从动产所有者处购买了相关物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善意第三方所享有的物权效力将优于动产抵押权,使得后者无法与前者相抗衡。
至于动产抵押权未能按规定办理登记从而被排除在外的善意第三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已成功购得动产的善意买方;
(2)已实际占有动产的善意租户;
(3)已实施动产保全或
强制执行措施的
债权人;
(4)处于破产状态的抵押人的其余债权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