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我国政府为了满足城市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专门提供的一种具有福利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宅产品。
虽然
购房者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便获得了相应的
房屋产权,但是他们对这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具有限制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未满五年的时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不得将该
商品房屋直接上市进行转让交易。
然而,当购房者已经购买满五年时,如果按照政府既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就可以获得这套住房的完全
产权,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
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经济适用住房虽然是一种提供给公众的政策性用地,但购房者并不能享有全面的所有权权益。
同样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作为业主个人的遗产在他们的身后得到传承。
假如购房者生前已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足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完成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最终成功获得房产的完全产权,那么这套经济适用住房便不再具备福利保障性质,转而成为购房者的
私人财产。
如果购房者不幸离世,那么他的家庭中其他其他的同住成员会选择推选出一位或者几位
家庭成员作为
业主代表,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假如购房者已经没有其他的同住家庭成员存在,那么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将会由政府进行回购,而回购款项则由购房者的
法定继承人依法
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