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每个国民都享有自我决定和撤销具备法律效力的
遗嘱的权利。
在实施撤销或变更自身具有法律效益的遗嘱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法:
第一种是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来明确表达对原有遗嘱的更改或者撤销;
第二种则是通过设立全新的遗嘱,以此方式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有遗嘱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者在确立新的遗嘱时,无论是否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述将原有遗嘱进行了撤销或者更改,一旦前后两个遗嘱内容出现任何形式的冲突或不一致情况,这就等同于前遗嘱被推定为已经遭受了变更或者撤销。
无论是全面的并不一致,还是部分的不一致,都会导致部分遗嘱遭到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