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对农民朋友们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此确保他们原先生活水平不受到任何影响,也能够为未来生活提供持续稳定的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了以下几项:
土地赔偿款、安置补贴款、地上附着物赔偿以及农作物种植如青草等损失的
赔偿金。
具体的
赔偿标准及金额皆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经过法律程序审批后,通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
另外,我们还需要对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进行确认(这涉及到土地赔偿款和安置补贴款的计算标准)。
确认方式为参考当地统计部门核准的最基础单元的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
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这些款项仍然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户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则可以考虑额外增加安置补贴额。
此外,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量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情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要根据实际需求,至少每隔三年就要对其进行调整或者再次公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