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行使
离婚请求权,同时也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
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缺乏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也就不会享有作为夫妇应有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关于在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如何处理是最为适宜的方式;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院依据对无过错一方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裁决和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