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令规定,
居住权享有与所有权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受到
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体系下,对于
房屋产权的确立问题,本质上涉及到了对
私人财产所有和所有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因此脱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范围。
通常情况下,普通的
民事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时间,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