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旷工天数可触发
解除劳动合同之事项,《
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就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之员工而言,公司具备进行
劳动合同解除之权力,且此种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需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之内。作为
企业单位,在遵守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享有自主设定内部管理制度权利,依据具体情况独立地制定此类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