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之中,若员工因工作效率低下而导致被解雇,即便已接受过相关的培训或对其职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若是仍然未能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那么公司有权解除与之签定的
劳动合同。然而,在此之前,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后,方可依法进行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