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被允许签署
购房合同。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必须经过以下多个严格的审批步骤:首先,开发商需已全额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开发商还需要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次,按待出售的商品房数量进行计算,开发商必须已将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至少25%投入使用,并且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以及房屋竣工交付的具体日期;最后,开发商还要向县级以上级别由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申请并完成登记手续,以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