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的消除时间大多处于一至三年内。按照相关法律约束,如在没有合理依据之下,被执行人拒绝遵从执行与解协议,则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的期限应为两年。倘若被执行人有使用暴力、恐吓等不当手段阻碍、抗拒执行,或者存在多项失信行为的,可考虑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年限适度延长至一至三年不等。然而若失信被执行人充分展现出自觉履行已生效司法文书上所列义务或者积极矫正失信行为的良好意愿,那么人民法院有权考虑提前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移除。《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