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额支付购买的房产如有所需是否可进行退回处理,则必须依具体情境而定。以下列举几种可能的场景供参考:首先,如所
购房产基于主体结构存在品质不过关无法进行交付出售,亦或是交付之后证实其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并对用户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实质性困扰,以及在
签署合同之后,开发商擅自将该房产转售予他人或私自设定
抵押的情况发生时,作为购置方,有权向卖方提出
退房申请。换言之,若卖方确实有履行不当或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应的购买者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解约,并要求卖方予以退还全款,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然而,若
消费者的退房意愿仅仅是出于非实质原因导致的冲动消费念头,通常情况下,要想让卖家同意
退款,将会面临较大难度。毕竟,当房款已经悉数缴纳完成之时,意味着实际
购房合同已经
执行到位。即便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实际上,对于房屋交易这一重大事项而言,合同已然具备约束力。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选择退房将构成
违约行为,相应的违约损失也需要由买方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