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产证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之下,无法得以进行
产权的转让手续。若需出售该物业,仅有买卖双方
当事人签署合同时互相予以明确承认,待到房产证完全办理完成之后方能正式进行产权方面的转让行为。而房产交易事宜,其决定性因素是按照产权的转让
过户来加以界定,没有经过过户环节的产权,从根本意义上讲并不被视为已经归属于买受人所有,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因而买受人所承担的潜在风险将会相对较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