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农村村民欲在家乡或位于村庄规划区域内的农村
集体土地上自行建造住房,理应向所属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提交有关
宅基地使用权凭证或是
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包括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书以及新建住所所需的各种图纸资料等。
此外,上述所有提交的文件还需经由城市及县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核与验证。
如果农村村民有意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自主构筑住宅,那么此类建筑行为应接受城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与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及按程序进行申报。《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