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中,
担保合同被界定为
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这意味着它必须依赖并依附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换言之,主
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所签订的用以规定财务
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合同,而担保合同则是债权人和
债务或第三方所签订,旨在确保主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附属协议。简而言之,担保合同的效力源自于主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主合同的存在,那么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其本质意义,这正体现了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有机联系和紧密程度。进一步来说,担保
合同的性质属于从合同性质。《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