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性劳动契约乃是
劳动合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形式,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明确终止期限的存在预示着这种劳动合同的永续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资双方需经过详尽的磋商,一旦达成共识或者出现了法定情况,用人方有权同劳动者签订这种无确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相互认可的模式有助于缔造出稳定和谐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除非劳资双方达成协议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在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下,如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如非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应当签订持续性劳动契约,即只要尚未达成或者出现法定以及约定的状况时,劳资双方都应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方面义务承担责任并予以履行,直到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者不幸离世(亦包含依照法律程序宣布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又或许直至雇佣双方的法律主体资格因
清算或破产等等法定情况而消失并且没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承袭者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