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紧急避险引起损害的责任问题,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若相关当事人并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如果紧急避险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引发了超出预期的损害,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于处罚。实施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1.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实际面临威胁;2.避险措施为唯一手段且迫在眉睫,无法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3.旨在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对因职务关系和业务职责产生特定责任的人士而言,其不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进行紧急避险。4.避险行为需满足预防性、必要性及适度性要求,避免超出现实需要的危害。以上各项条件须实现共存,方能构成全面、性、经济且规范的紧急避险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