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合同有限期届满而相关责任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际,守约方有权依据事实情况和合约约定,对违约方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其对未尽之责进行妥善解决。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种方式:首先,守约方可主张由违约方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其次,如违约方未能遵守合约规定,导致守约方遭受了经济上或形象上的损失,则守约方可诉至法院或提交至仲裁机构,申请对此类不当行为实施
强制执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再次,若违约方已经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但仍有遗漏或不足之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补充相关注意事项以期达到完全履行之目的。最后,如果守约方觉得自身遭受的损失格外重大,或者违约方在履行责任过程中言语表达不清,导致守约方产生了误解,那么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对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在损害赔偿方面,守约方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赔偿损失方式,亦可选择支付
违约金形式,还可以运用
定金罚则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