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
拆迁协议效力失效的情况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如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缺乏相关的民事权利能力(又或者是法律上认同的主体资格),那么该项拆迁协议实际上就没有合法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会被判定为无效协议;第二,在实践中,有的时候的拆迁人并不是安置住房的确切所有者或者拥有法定权益的人而出面签订的拆迁协议,这样的拆迁协议同样被视为无效;第三,如果被拆迁人属于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自然人,那么他与其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将会因为其无法自主做出决策而被认定为无效;第四,当
代理人行使代理职能超出了代理权限或者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时签署的拆迁协议,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后续解释和认可,也将被视为无效;第五,如果通过欺骗、威胁的手段来达成拆迁协议,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那这即使是签订的拆迁协议也是无效的;第六,若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违反了法律
法规中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要求,那它必须被判定为非法,从而失去效力等等。至于拆迁协议的主要条款,通常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拆迁补偿的方式:这里分为现金补偿以及支付时间,其次则是关于安置住房的面积、标准和位置,还需考虑到产权调换房屋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付款时间,最后就是需要确定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和相应的过渡期,当然还有关于搬迁辅助费用和暂时安置费用或停工停产损失费用的发放标准及付款方式,各种责任,比如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等也都需要在协议中阐明。《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