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征信纪录归属于两个独立并行、互不隶属的体系管理范畴。前者受制于国家法律的公正审理以及司法程序框架的约束,属于法院司法系统监督治理下的一项重要内容;后者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监管和维护,涉及个人诚信度评估及相关金融行为约束方面的内容。关于征信记录通常需要保存五年这一规定,应指在特定违反守信规定或发生负面事件之后的第五个年份开始之日起计算,直至满五年后才能予以删除或注销。《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