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均为
婚外情行为者,若彼此达成共识以
离婚来结束这段关系,且在
财产分配以及子女
扶养等诸多事宜上取得一致看法,便可向夫妻中任意一方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签署完备的
离婚协议进行
协议离婚之申请程序。当该婚姻
登记机关接收到此项申请并经过了法定的三十日冷静期限后,双方法定
代表人需再次前往同一部门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倘若其中任何一方并不赞同离婚,或在财产分配等关键议题上仍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便须由另一方依法向其配偶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离婚起诉书,启动
诉讼离婚之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